5.1 一般规定


5.1.1 公共广播系统电声性能测量仪器应在计量有效期内使用。
5.1.2 公共广播系统电声性能测量应在下列条件下进行:
    1 系统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;
    2 测量点现场的信噪比应大于或等于12dB;
    3 测量时,有关广播分区的广播扬声器应全部开启。
5.1.3 测量结果应按本标准表B.0.4做好记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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